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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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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02号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某,男,194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臻滢,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叶妹,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臻滢、赵叶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0年至2004年,原告有多篇关于水动风机冷却塔的文字、图形作品公开发表在《给水排水》、《工业用水和废水》、《节能》和《工业水处理》四份期刊上。水动风机冷却塔是以建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水动风机冷却塔具有特别的外观、审美意义的装饰、创造性的设计,是原告在科学领域内独创的智力成果,在上述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均有结构、外观图形。构成水动风机冷却塔的要素是通用元素的水轮机,各种类型水轮机的应用不能改变水动风机冷却塔的设计思想表达。被告所在地复制的建筑物与原告作品十分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消除侵权特性,具体指被告拆除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水动风机冷却塔;2、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同)1元。

被告上海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辩称,1、水动风机冷却塔的设计并非原告最先完成,原告不享有著作权;2、即便原告对其所发表的文字和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的冷却塔与原告的作品也没有关联性,被告的冷却塔是委托案外人南京星飞冷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飞公司)进行改造的,星飞公司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且国内外的冷却塔外形都是近似的,甚至一模一样的,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原告在期刊《给水排水》、《工业用水和废水》、《节能》和《工业水处理》上分别发表了四篇论文《“免风机电机”水力取风冷却塔的设计和应用》、《水动风机冷却塔的节能》、《冷却塔风机驱动力方式的改造》和《微型水轮机在冷却塔的应用》。上述论文内容包含了水动风机冷却塔的结构图和设计原理分析。

2011年5月30日,被告与星飞公司签订《冷却塔节能改造合同》,约定由星飞公司对被告的一台冷却塔(即系争冷却塔)进行节能改造,用水轮机替换原冷却塔中的电机、转动轴及减速机。原告认为被告改造后的冷却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四篇、系争冷却塔的外观照片2张、被告提供的《冷却塔节能改造合同》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是其公开发表的上述四篇论文,上述论文提出了用水轮机来取代传统电机的水动风机冷却塔设计原理,以达到节能减噪的效果。现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的理由是,系争冷却塔用水轮机取代传统的电机,其结构原理同原告论文所提出的设计原理一致,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然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范畴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和科学原理,而只保护以文字等各种有形方式对这些技术方案、实用功能和科学原理的具体表达。原告通过著述将水动风机冷却塔的技术方案公之于众,其仅对著述中的文字表述方式享有著作权,即便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项技术,也不会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故无论原告作品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无论被告的冷却塔是否完整地再现了原告的技术方案,被告都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平
代理审判员: 朱佳平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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