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海口起点网吧因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9-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琼民三终字第50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起点网吧。

投资人张昌发。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网吧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清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口起点网吧(简称起点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起点网吧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冯清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电影作品《见龙卸甲》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简称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博纳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天翔公司)、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韩国泰元公司)联合出品。2008年3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给涉案影片《见龙卸甲》颁发了电审故字(2008)第01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8年3月22日,香港天翔公司和韩国泰元公司分别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拥有《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2008年4月3日该电影公映日起为期十五年的所有有关该电影所授许可权的版权及转授权,其中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利博纳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他人名义对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及获得赔偿等。同年4月7日,电影集团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公司独占性拥有《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无线、手机等)的发行、出版、播映和维权权利,独家维权权利自该电影公映日起计为期三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行和转授权自该电影公映日第45天后起计为期三年;保利博纳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同年4月3日,保利博纳公司授予网尚公司独家使用《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1、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2、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期限: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5月3日—2011年5月2日),IPTV、数字电视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7月3日—2011年7月2日),制止侵权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4月3日电影院首映日起至2011年7月2日。

2010年1月22日,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前往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简称方正公证处),称起点网吧未经其授权擅自播放由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见龙卸甲》等作品,为日后诉讼收集证据需要,特申请对其在起点网吧处在线观看相关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方正公证处受理了网尚公司的申请,于同年2月2日指派公证员张蕊及工作人员石涛随同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前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大园路的网吧(网吧外标有“起点网吧”字样,网吧附近标识:海南省高级技校),对《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该项公证出具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276号公证书(简称第01276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记载,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振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凭证后,公证员张蕊随机选择该网吧内一台电脑并监督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其中与本案电影作品《见龙卸甲》相关的保全证据操作为:1、开启计算机并登陆该计算机;2、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张蕊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张蕊检查,该U盘内容为空;3、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起点网吧”的word文档(以下简称该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4、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5、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PrintScreenSysRq键),对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6、选中桌面上“起点电影”,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7、打开“起点电影”,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41/),分别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逐一分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8、在该页面的搜索栏输入“见龙”,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9、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41/),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逐一分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0、点击该页面上的“三国之见龙卸甲DVD”,显示新的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0.241/),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逐一分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1、点击该页面上的“上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影,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返回页面;12、点击该页面上的“下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影,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返回页面。随后,苏振华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照相机对起点网吧网吧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并将U盘及拍照所使用的照相机交予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张蕊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起点网吧”的word文档及照片一张刻录成光盘。2010年2月22日,方正公证处出具第01276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予以确认,并将前述光盘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另查明:第01276号公证书涉及对《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保全证据过程的确认,网尚公司为该项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700元。

网尚公司以起点网吧未获其授权,在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由,诉求:1、起点网吧赔偿因提供影视作品《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而致使网尚公司遭受之经济损失9000元,并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2、起点网吧承担网尚公司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该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该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中,案外人电影集团公司、保利博纳公司、香港天翔公司、韩国泰元公司为电影《见龙卸甲》一片的共同著作权人,电影集团公司、香港天翔公司、韩国泰元公司分别通过书面授权将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独占性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案外人保利博纳公司;保利博纳公司取得上述权利后又通过书面授权将该权利授予网尚公司,网尚公司经保利博纳公司的授权,即独家取得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其中,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5月3日—2011年5月2日);IPTV、数字电视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制止侵权时间自该片于2008年4月3日电影公司公映起至2011年7月2日。由此,在上述期间内,网尚公司对侵害其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权人享有提出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主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起点网吧在网尚公司依授权对电影作品《见龙卸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未经网尚公司的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网尚公司所诉起点网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2月,未超过其享有权利的期限范围,故网尚公司依法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具有本案网尚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起点网吧关于网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网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起点网吧立即停止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但根据网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授权书,网尚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仅至2011年7月2日,因该授权期限现已届满,故对网尚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网尚公司的该项诉请因授权期限届满而未得到支持,但起点网吧在未获得电影作品《见龙卸甲》权利人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不应继续提供该影片的播放服务,以避免涉入其他诉讼。

关于网尚公司请求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网尚公司只提供了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公证费的票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起点网吧违法所得。鉴于起点网吧的侵权获利、网尚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网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起点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起点网吧赔偿网尚公司损失(含公证费用)3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起点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二、驳回网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起点网吧负担。

起点网吧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起点网吧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事实依据。网吧的网络服务器有不同的IP地址,第01276号公证书显示电影《见龙卸甲》的链接地址为192.168.0.241,但起点网吧的IP地址为:59.50.79.170-174,由此可见,第01276号公证书中网址并非起点网吧的IP地址,本案无证据证明起点网吧通过自身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电影《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无证据证明起点网吧构成侵权。另外,第01276号公证书是网尚公司委派的代理人苏振华在电脑上操作,因网尚公司未提交公证员张蕊和工作人员石涛往返海南的住宿和交通票据,无证据证明第01276号公证书系张蕊和工作人员石涛在海南网吧进行证据保全所制作,故第01276号公证书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期间,起点网吧向本院提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主要内容为:起点网吧的IP地址为59.50.79.170-174,拟证明第01276号公证书中记载的链接涉案电影的网址并非起点网吧的IP地址,涉案公证文书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涉案公证文书显示的192.168.0.241的网址为起点网吧单台计算机的局域网内网网址,并非起点网吧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并不排斥局域网的内网网址,因该证据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网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起点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起点网吧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关于网尚公司是否享有电影《见龙卸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2008年3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给涉案影片《见龙卸甲》颁发了电审故字(2008)第01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本案网尚公司提供了电影《见龙卸甲》著作权人电影集团公司保利博纳公司、香港天翔公司、韩国泰元公司给予保利博纳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保利博纳公司给予网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实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利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网尚公司取得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起点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起点网吧认为网尚公司提供的第01276号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起点网吧对网尚公司构成网络侵权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第01276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证明,除非起点网吧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该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庭审中,起点网吧提交用于证明其网吧服务器IP地址的证明书和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否定第0127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故本院对第01276号公证书予以采信,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证明,起点网吧通过局域网向消费者提供电影《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信息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现行法律未将局域网排除在信息网络之外。故未经许可,起点网吧通过局域网http://192.168.0.241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属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有关起点网吧侵犯网尚公司享有的电影《见龙卸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起点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被控侵权电影《见龙卸甲》,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点网吧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起点网吧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起点网吧已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因网尚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仅至2011年7月2日,其在授权期届满后请求起点网吧停止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无事实依据。由于网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赔偿数额的具体依据,起点网吧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网尚公司因起点网吧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起点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起点网吧赔偿网尚公司损失(含公证费用)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项,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口起点网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戈
代理审判员: 刘兰英
代理审判员: 林达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俊华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