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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秀英奇域网吧因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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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琼民三终字第33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秀英奇域网吧。

投资人王其雄。

委托代理人聂元红,该网吧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清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口秀英奇域网吧(简称奇域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奇域网吧的委托代理人聂元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冯清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江山美人》于2008年3月在香港完成,片长95分钟,出品人:曾志伟、李国兴、于冬,导演:程小东,主要演员:黎明、甄子丹、陈慧琳、郭晓冬、寇振海。案外人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简称电影人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博纳公司)、和天下影画有限公司(简称天下影画公司)为电影《江山美人》的出品方,电影人公司为该片全球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2008年2月22日,电影人公司书面授权保利博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江山美人》国语普通话及简体中文字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不限于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期限为15年;除保利博纳公司及其书面确认的公司拥有该片在专属地区授权期限内的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保利博纳公司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江山美人》于2008年3月首次在中国大陆公映。同年3月12日,保利博纳公司书面授权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影《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包括:1、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网尚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电影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基于互联网传输的IPTV、数字电视、NVOD、MPEG4播放器、手机终端所对应的节目播映形式的业务、无线增值业务(不包括音乐下载和游戏),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广播和下载;2、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3、转授权的权利,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授权期限:独家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4月7日—2011年4月6日);IPTV、数字电视播映业务时间为3年(2008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制止侵权时间自本片于2008年3月7日电影公司公映起至2011年6月6日。同年5月28日,天下影画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其不拥有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专属地区”)的版权或发行权。

2010年1月22日,网尚公司委派代理人苏振华前往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简称方正公证处),以奇域网吧未经其授权擅自播放由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江山美人》,为日后诉讼收集证据需要为由,申请对其在奇域网吧处在线观看相关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方正公证处受理了网尚公司的申请,于同年2月22日指派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苏振华前往位于海口市海港23-2福隆广场A东2层202号铺面的奇域网吧网吧,苏振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卡,公证员随机选择了一台电脑,并监督苏振华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启动计算机并登陆该计算机;2、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本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3、在U盘中新建名为“奇域网吧”的word文档(以下简称该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4、将该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5、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PrintScreenSysRq键),对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6、选中桌面上“网吧影院”,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桌面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7、打开“网吧影院”,显示新的链接,选中“最新影片网吧影院”,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3、返回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素栏中输入“江山”,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4、点击该页面上的“CD”,显示新的链接,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5、点击该页面上的“江山美人DVD”显示新的链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逐一分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16、点击该页面上的“点播影片CD1”,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影,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屏幕截屏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随后,苏振华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照相机对奇域网吧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华将将U盘及拍照所使用的交与公证员保管,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奇域网吧”的该文档及照片一张刻录成光盘,并将光盘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年2月22日制作了(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255号公证书(简称第01255号公证书)。

网尚公司以奇域网吧未获得其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江山美人》的播放服务,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1、奇域网吧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江山美人》的播放内容,停止提供《江山美人》播放服务;2、奇域网吧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3、奇域网吧承担网尚公司为调查奇域网吧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光盘费等合理开支费用1000元;4、奇域网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范围,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案网尚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影片《江山美人》在大陆期间3年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在其授权期间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奇域网吧在网尚公司依授权对电影《江山美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未经网尚公司的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网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奇域网吧停止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但根据网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授权书,网尚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仅至2011年6月6日,因该授权期限现已届满,故对网尚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网尚公司的该项诉请因授权期限届满而未得到支持,但奇域网吧在未获得电影作品《江山美人》权利人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不应继续提供该影片的播放服务,以避免涉入其他诉讼。

关于网尚公司请求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网尚公司只提供了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公证费的票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奇域网吧违法所得。鉴于奇域网吧的侵权获利、网尚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网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奇域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奇域网吧赔偿网尚公司损失(含公证费用)5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奇域网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二、驳回网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网尚公司承担219元,奇域网吧承担356元。

奇域网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网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网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奇域网吧经合法审批成立,未侵犯网尚公司的任何权益。一审判决据于认定奇域网吧构成侵权的证据,即第01255号公证书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首先,经查询方正公证处网站,第01255号公证书的经办人为张蕊和纪璐璐,但一审判决认定经办人员为张蕊和石涛,二者不一致,故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外出办理。一审法院未查清石涛是否为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公证员资格,无法认定涉案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五十万以下的赔偿。本案奇域网吧侵犯网尚公司权利的事实无法确定,奇域网吧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未因此获利。即便存在侵权行为,因侵权情节较轻,一审判决奇域网吧赔偿5500元过重,适用法律错误。

网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期间,奇域网吧向本院提交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主要内容为:奇域网吧的IP地址为59.50.105.46,用于证明第0125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链接涉案电影的网址并非奇域网吧的IP地址,涉案公证文书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涉案公证文书显示的192.168.0.249的网址为奇域网吧单台计算机的局域网内网网址,并非奇域网吧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网络服务器的IP地址并不排斥局域网的内网网址,因该证据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网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奇域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奇域网吧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关于网尚公司是否享有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本案保利博纳公司经电影《江山美人》著作权人电影人公司的授权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利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后,将上述权利转授权于网尚公司。网尚公司取得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奇域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奇域网吧上诉认为网尚公司提供的第01255号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奇域网吧对网尚公司构成网络侵权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第01255号公证书是公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公证证明,除非奇域网吧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该公证书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庭审中,奇域网吧提交用于证明其网吧服务器IP地址的证明书和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否定第01255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另奇域网吧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虽对01255号公证书的具体经办人提出异议,认为方正公证处网站显示第01255号公证书的经办人与一审判决认定经办人员不一致,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网站资料,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第01255号公证书予以采信,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证明,奇域网吧通过局域网向消费者提供电影《江山美人》的播放服务。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信息网络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现行法律未将局域网排除在信息网络之外。故未经许可,奇域网吧通过局域网http://192.168.0.249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属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有关奇域网吧侵犯网尚公司享有的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奇域网吧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被控侵权电影《江山美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域网吧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奇域网吧应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奇域网吧已构成对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因网尚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仅至2011年6月6日,其在授权期届满后请求奇域网吧停止提供该电影作品的播放服务无事实依据。由于网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赔偿数额的具体依据,奇域网吧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以及网尚公司因奇域网吧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尚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类型、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奇域网吧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奇域网吧赔偿网尚公司损失(含公证费用)5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项,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由上诉人海口秀英奇域网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戈
代理审判员: 刘兰英
代理审判员: 林达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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