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亚鸿源网吧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9-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琼民三终字第39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取华,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鸿源网吧。

法定代表人:陈衣回,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星磊,该网吧员工。

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亚鸿源网吧(简称网吧)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游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取华、卢巧仕与被上诉人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陈星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V》由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汀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开发完成并由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权利,著作权登记号为2010SR074982。正版《三国群英传V》该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将《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授权给游戏公司使用。授权内容包括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公司。游戏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3号),载明上述内容,但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11月11日,游戏公司委派代理人王柳向北京市方正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贵平前往网吧,对网吧上启动相关游戏过程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1年2月9日出具了《(2011)京方正根内经正字第00503号公证书》(简称《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游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贵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公证员杨立庄随机选择了009号计算机,并监督王贵平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主要操作内容为:在009号计算机操作桌面上新建名为“1117-鸿源网络城”的word文档,对当前操作系统桌面进行截屏,将截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双击桌面上“单机游戏”,对操作窗口进行载屏并将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对话框内的“立即运行”,截屏显示另一新对话框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该新对话框内的“OK”,截屏出现“宇峻奥汀”字样和《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画面,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鼠标左键,进入该游戏的另一画面,对该画面进行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点击操作界面中的“征战天下”、“军团出城”、“讨伐”、“准备作战”、“开始战斗”、“进入战场”、“作战指令”、“全军冲锋”、“全军撤退”等,对相关界面进行截屏并保存word文档内于;点击操作系统菜单中的“离开游戏”,然后点击显示的“确定”,退出游戏,返回桌面,再点击桌面下方的消费信息查询,对前述操作进行逐一截屏并保存于word文档内。同时,公证员杨立庄对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证据保全结束后,公证员杨立庄将该word文档和网吧外观照片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记录至光盘内。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衣回,投资额人民币10万元。公证处出具发票证明公证费为1000元、律师费5000元、北京博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费用400元。游戏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了公证费800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游戏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网吧停止对《三国群英传V》的侵权行为,卸载电脑上所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软件。二、判令网吧赔偿因侵权而对游戏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三、判令网吧赔偿游戏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6400元。四、判令网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网吧原审辩称:网吧使用的是一个由网维大师公司提供的付费平台,《三国群英传V》游戏不是网吧下载的,即使侵权也与网吧无关,游戏公司应起诉网维大师公司。《三国群英传V》是一个可以复制拷贝的游戏,《公证书》并未表明是在其网吧的电脑上截图,公证人员也未到网吧现场,该公证书无效。法院应当驳回游戏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依照约定或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报酬。游戏公司提供的《三国群英传V》的光盘外包装署名和游戏显示奥汀公司为该游戏软件的发行公司,网吧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奥汀公司享有该游戏的著作权。奥汀公司通过书面授权将该游戏的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使权利及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认可给游戏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游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在授权期间内非法使用该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游戏公司为证实网吧侵权,举出了《公证书》作为证据,该《公证书》属有效公证文书。网吧否认公证人员到过网吧现场而举出上网收费清单,因该上网收费清单是网吧自制作,证据效力低,且游戏公司不予认可,不足以推翻《公证书》效力,故一审法院对《公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载明的内容可看出,网吧未经游戏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利用其系统平台的局域网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使用服务,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游戏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吧辩称游戏为网维大师公司提供,网吧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网吧所举出的林徐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游戏软件系从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取得,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游戏公司请求网吧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理由合法充分,应予以支持。网吧理应卸载其电脑上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本案中,游戏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网吧侵权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网吧因侵权所获取利益,游戏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依据侵权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类型、发行时间、发行价格、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网吧的经营规模及收费标准、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不早不晚费用等因素,酌定网吧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游戏公司主张的侵权调查费用400元,因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游戏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服务费5000元,因游戏公司已在各地对使用《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大量维权,已降低了实际的维权成本,故对这两费费用不予全额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游戏公司《三国群英传V》的侵权行为,卸载网吧电脑上安装的《三国群英传V》的游戏软件;二、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5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由游戏公司负担300元,网吧负担700元。

游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原审判决已认定了游戏公司享有《三国群英传V》的著作权并认定构成侵权。游戏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以及调查费400元,总共6400元。北京市物价局、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因此,游戏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网吧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而支出1000元公证费是合理的。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司法厅印发的《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累计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游戏公司委托两位律师为本案全程代理,支出律师费是合理的。游戏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调查网吧侵权行为,委托合同报酬实行市场调节价,支出的调查费也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第(五)项“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得额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游戏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审判决将游戏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一体判决为2500元,既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一、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6100元;第二、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网吧答辩称:游戏公司的《公证书》是批量生产的,公证员根本未到海南来,网吧为了配合法院才出席二审庭审的。

经二审审理查明,鸿源网吧在其编号为009的电脑上安装了《三国群英V》的游戏软件。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一、游戏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二、网吧是否侵犯游戏公司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三、原审判决网吧赔偿游戏公司2500元费用是否合理。

一、游戏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的问题。涉案游戏软件的开发者是奥汀公司,双方无异议。奥汀公司将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V》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部分权利授予游戏公司,授权内容包括:独家取得《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拥有对所涉案游戏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故游戏公司对《三国群英传V》享有著作权。

二、网吧是否侵犯游戏公司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的问题。游戏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网吧009号计算机安装并可以运行《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网吧未能举证证明该游戏软件的合法来源。故网吧未依法取得《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三国群英传V》游戏软件,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游戏《三国群英传V》的复制权。但《公证书》并不能证明网吧对《三国群英传V》游戏进行传播的事实,一审法院有关网吧侵犯了游戏公司对该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三、原审判决网吧赔偿游戏公司2500元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网吧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理由合法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游戏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网吧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网吧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游戏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网吧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一审法院依法根据网吧侵权的具体情节,综合考虑涉案游戏软件的类型、发行时间、发行价格、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网吧的经营规模及收费标准、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网吧向游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游戏公司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因律师费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属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之费用,而非必须支持的费用,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亦予维持。

此外,本案诉争的赔偿数额为16400元,根据国务院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收诉讼费用为210元,本案一审及二审均以1000元收取诉讼费用,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3元,三亚伊人网吧负担147元;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元,应退还93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元,应退还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代理审判员: 林达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兰英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