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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连阁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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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2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牡民终字第322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连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武。

上诉人薛连阁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连阁、被上诉人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薛连阁居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建福小区2号楼2单元101室,被告张学武系原告楼上201室的承租人。2012年2月11日,因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二楼室内渗透到一楼,造成一楼室内地板、墙壁等受损。

原判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500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承租的房屋漏水,导致其家中财物受到损失,被告应当给付其经济损失4500元。原告应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应包括财产损失的范围、受损的程度、受损财产的数额。但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照片,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失的具体金额,经过本院释明,亦不提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或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具体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连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连阁负担。

薛连阁上诉称:2012年2月11日晚,被上诉人张学武家漏水,导致上诉人家中柜子变形、墙皮脱落、地板大面积损坏起鼓等,直接经济损失达4500元,上诉人同社区领导与被上诉人协商未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拿出了5张照片,用于证明是总杠堵塞导致反水,但是这5张照片拍摄的时间与上诉人起诉遭受损失的时间相差一个半月,不是与上诉人遭受损失的同一时间拍摄的,因此这5张照片不能证明漏水的原因,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证据不全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所提供的16张照片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正确,因此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张学武未答辩。

通过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漏水的原因;2、被上诉人是否有赔偿义务及赔偿金额。

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连阁向本院提供建福社区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被上诉人家给上诉人家漏水,社区给调解多次。

被上诉人张学武以不是其主要责任,应从2楼到7楼每家均摊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形式要件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意在证明的问题因与原审中被上诉人举证的证据二张贴通知内容不符,且上诉人在原审中对张贴通知内容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意在证明的问题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张学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二审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并认定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连阁与被上诉人张学武系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上诉人因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二楼室内渗透到一楼,造成其室内地板、墙壁受损而选择相邻权利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应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负赔偿义务;上诉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受损财产,负有举证证明其受损程度及受损金额的义务。上诉人在原审中仅举证有受损照片,能够确定其受损范围及程度,但无法确定具体受损金额。且经两级法院释明,上诉人拒不申请对受损金额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连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凡
审判员: 曲新颖
代理审判员: 李仲斌
二o一二年 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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