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林某、周某与被告周b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10-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754号
【案例摘要】

原告林某。

原告周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兼原告周a委托代理人)。

原告周a。

被告周b。

原告林某、周某与被告周b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周某某、周a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仲佳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周某某,原告林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孙某,被告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周某、周某某、周a诉称:被继承人周c生前收藏清朝王?《山庄静业图》一幅,该画现已被被告委托拍卖,因该画拍卖所得应属原、被告共有,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各原告支付所得款项,其中向原告林某给付人民币3,293,400元,向原告周某、周某某、周a各给付548,900元。

被告周b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拍卖款已被花用部分,故无力向各原告支付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周c于2010年2月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原告林某系周c之妻,原告周某、周某某、周a、被告周b系原告林某与周c所生子女,周c无其他子女。清朝王?《山庄静业图》系周c收藏的一幅画,该画由被告委托在2012年6月经中国某2012春季拍卖会拍卖,扣除所有费用后到手5,489,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涉及的遗产析产、继承范围为《山庄静业图》所得款项,其他遗产因处理复杂,保持原、被告共有状态,待日后另行处理。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款项给付方式协商不成,致未能达成调解。

以上事实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拍卖委托人帐单等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系争的《山庄静业图》为被继承人周c生前收藏,其应属周c夫妻共有,该画拍卖的所得款项其中一半应归原告林某所有,另一半为周c的遗产而由原、被告五人平均分配。现本案各继承人对本次分割遗产的范围和份额并无争议,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周b收到款项后理应及时交付其他继承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周c收藏的《山庄静业图》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5,489,000元,由原告林某分得和继承共人民币3,293,400元,原告周某、周某某、周a、被告周b各继承人民币548,900元。被告周b应在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给付人民币3,293,400元、向原告周某、周某某、周a各给付人民币548,900元。

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已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已缴),合计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人民币11,640元,原告周某、周某某、周a各负担人民币1,940元,被告周b负担6,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佳宁
二〇一二年 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继华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