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名誉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6-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14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b,***。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陶瓷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在上海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制品、建筑装潢材料,委托生产加工陶瓷制品,主要营业地为上海市**区cc路**号**号楼**室。2011年5月5日,aa陶瓷公司方证人hh持有的号码为13***2的手机收到从号码13***3发来的短信,内容为:“2011年5月4日上海工商局已立案查处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上海aa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aa建筑有限公司等办公室,专卖店,仓库涉嫌商标违法事宜,台湾dd磁砖商标所有人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以说明情况”。13***3为bb手机号码。

2011年4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案外人反映aa陶瓷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信访事项,后转交**分局处理,**分局cc工商所对aa陶瓷公司办公场所上海市cc路**号**号楼**室进行调查,该地点人员称该处实际是上海a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建筑公司”)在销售经营,因此工商所办案人员转为对aa建筑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经销的“dd瓷砖”将“eeee”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并销售到其他的经销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遂于2011年5月6日对aa建筑公司立案调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2011年10月20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名称“上海a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立案号“沪工商**案立案字〔2011〕第***号”,案件由来为“根据投诉人……信访件,反映其……被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侵权使用”,处理意见为“本案根据举报立案后,由于当事人长期不在上海,证据材料不充分。且近期执法人员和举报人一同前往当事人浦东**建材市场取证,并无明显证据显示当事人所销物品侵权,本案目前证据不足。因案件超出程序规定期限,拟对本案暂时撤案,但不间断调查,至有新违法证据,再行立案查处。”该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于2011年5月4日在aa建筑公司前述经营地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ff进行了询问,ff陈述:该地址是aa建筑公司的实际总公司的经营场地;aa建筑公司经营的“dd磁砖”上使用“eeee”、“eeeegg”(gg比eeee英文字号小)外文字号,“eeeegg”是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的已经注册公告的商标,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授权aa建筑公司使用“eeeegg”商标,经营标注该商标的磁砖;aa建筑公司经销中在磁砖上使用“eeee”外文字体,另外还将“eeeegg”中“gg”分拆或缩小使用,对外宣传为“ddaa”或“aadd”磁砖。

原审审理中,aa陶瓷公司请求判令bb停止发布损害公司商誉的短消息,在《新民晚报》上向aa陶瓷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公司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bb是否发送了涉案的手机短消息,二、aa陶瓷公司名誉是否被损害。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aa陶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人手机上保存的涉案短消息原件,bb也承认该短消息的发件人号码为bb所有,原审法院在庭审中采取手机短消息直接回拨和直接回复功能,bb手机也当场接收到呼叫和短消息回复。虽bb提出利用软件可以在手机短消息收件箱中直接编辑新短消息,但bb对此未提供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aa陶瓷公司对此节争议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涉案短消息为bb所发。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aa陶瓷公司认为涉案短消息是bb无中生有编造的虚假事实,bb广泛地向第三方发布,严重损害了aa陶瓷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aa陶瓷公司丧失了部分经济利益。bb抗辩称该短消息的内容虽非完全属实,但也有一定的事实基础,cc工商所对上海市cc路**号**号楼**室确实进行了调查,而该地址是aa陶瓷公司的经营场所,该短消息中称aa陶瓷公司涉嫌商标违法已被工商局立案查处是合理的推断,并非凭空捏造;同时bb也没有广泛地向社会发布,没有造成aa陶瓷公司所称的损害后果。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应对自己言论的真实性负责。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1年5月4日上海工商局已立案查处aa陶瓷公司涉嫌商标违法事宜,bb发送的涉案短消息此部分内容不属事实。但aa陶瓷公司只证明了证人hh一人接收到bb发送的涉案短消息,未能证明bb广泛地向社会发布、使aa陶瓷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也未能证明aa陶瓷公司因bb行为损失了确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原审法院无法认定aa陶瓷公司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aa陶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bb已实施了向第三方散布诽谤aa陶瓷公司名誉的短消息,其行为已构成对aa陶瓷公司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以“无法认定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为由判决驳回aa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aa陶瓷公司在原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bb辩称: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短信中的大部分事实是有来由的。只是因为行政部门无法找到aa陶瓷公司,故暂时撤案。即使有些出入,也并非bb故意为之。bb向案外人发短信,只是作为行业内的互通,未对aa陶瓷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侵权的故意。现不同意aa陶瓷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名誉权诉讼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行为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者缺一不可。本案中,被上诉人bb确向案外人hh发送了工商部门已立案查处aa陶瓷公司等单位涉嫌商标违法事宜的短信,虽然最终工商部门因证据不足,案件超出程序规定期限等原因暂时撤案,但不能认为bb在发送该短信时系完全无中生有。根据aa陶瓷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该短信的受众面仅限于hh一人,aa陶瓷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公司的社会评价在公众中有所降低。二审中aa陶瓷公司对其名誉权已遭受严重损害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鉴于aa陶瓷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未能满足侵犯名誉权纠纷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上海aa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二○一二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陆薇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