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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a与被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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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6213号
【案例摘要】

原告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糜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a,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a与被告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上海xx院副院长、xx所所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国xx会副会长、xx大学、xx大学历史学博士生导师,作为知名的历史学学者,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社会知名度。被告是网站“豆瓣网”(网址www.douban.com)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2011年2月24日,网民“三代贫农”发帖,污蔑原告“挑拨离间”、“每天不说上七八十来句谎话,大概就很难过”。2011年2月26日,网民“熊事儿”发帖,贬损原告“人品居然如此之不堪”、“污秽陈门”、“侮辱史学界”。2011年2月28日,网民“熊事儿”发帖称“自出上联:熊a。自对下联:狗日的。”。2011年3月6日,网民“三代贫农”发帖,污蔑原告“借刀杀人”,召开所谓“权力分赃”会议。2011年3月7日,网民“三代贫农”发帖,污蔑原告“喜欢拉帮结派”。2011年3月12日,网民“熊事儿”发帖,污蔑原告“无法无天,他在历史所的胡作非为超乎人们的想象。这位走过文革的‘局长’大人所作所为,远超‘文革’”。

上述网帖中使用了诸如“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借刀杀人”、“人品不堪”、“权力分赃”、“狗日的”等显而易见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但被告放任这样的内容在网站上传播,至今没有采取措施删除。“豆瓣网”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网站,被告具有丰富的互联网论坛管理经验,但被告对涉案网帖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应当与发帖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上述网帖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删除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互联网网帖(诉状中所罗列的网帖);2、被告在网站“豆瓣网”(网址www.douban.com)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网络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查询信息,证明被告是“豆瓣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1)沪东证字第6526号公证书,证明网络用户在“豆瓣网”实施恶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行为与原告名誉权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认可;证据2原告提及的侵权内容,曾经出现过,但被告在接到诉状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已全部予以删除。被告所经营的豆瓣网是经国家许可的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是依法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平台,豆瓣网本身并不进行文字内容编辑、言论发布的行为,因此对于本案涉及的侵权事宜,豆瓣网并非适格的法律关系主体。用户注册时,已与豆瓣网达成《使用协议》等约定,因此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发表者自行承担,且豆瓣网已依法尽到了法定监管义务。豆瓣网在确认了原告权属证明后,及时处理了其主张的帖子,已依法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豆瓣网作为经营性网站取得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资质;2、关于同意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增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批复,证明豆瓣网是经过批准,有权监管和运营bbs栏目;3、豆瓣网使用协议,证明用户在注册时达成了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豆瓣网仅为用户一个信息存储空间,自身并不提供内容,用户对自己发表的文字负责,被告已尽到了事前监管义务;4、社区指导原则,证明豆瓣网已尽到了事前监管义务,对于不合适的言论有相应的处理方案;5、免责声明,证明豆瓣网仅为用户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不对内容负责;6、豆瓣网删帖记录,证明被告已删除了帖子,做到了事后监管义务。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3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是用户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证明被告已尽到了事先的审查监管义务;证据4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是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被告尽到了事先的监管义务;证据5是被告单方做出的,不能推卸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是提供存储空间,也应该对于发帖的内容进行审查;证据6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豆瓣网(网址:www.douban.com)系由被告于2009年3月6日开设的、并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因特网信息服务网站。网民“三代贫农”及“熊事儿”系在豆瓣网注册的用户。

2011年2月24日,网民“三代贫农”所发帖中出现“挑拨离间、每天不说上七八十来句谎话,大概就很难过”的言论。2011年2月26日,网民“熊事儿”所发帖中出现“人品居然如此之不堪、污秽陈门、侮辱史学界”等言论。2011年2月28日,网民“熊事儿”所发帖中出现“自出上联:熊a。自对下联:狗日的。”的言论。2011年3月6日,网民“三代贫农”所发帖中出现“借刀杀人,这是一次权力分赃会议”等言论。2011年3月7日,网民“三代贫农”所发帖中出现“喜欢拉帮结派”等言论。2011年3月12日,网民“熊事儿”所发帖中出现“熊a简直是无法无天,他在历史所的胡作非为超乎人们的想象。这位走过文革的‘局长’大人所作所为,远超‘文革’”等言论。

另查明,原告发现上述帖子后,没有向被告方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被告在接到原告方的诉状后、在诉前调解时就将上述帖子进行了删除。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设立的豆瓣网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平台,其本身并不进行文字内容编辑,也不发布言论,由于涉案的帖子是由网民“三代贫农”及“熊事儿”所发,并不是被告所发布,因此被告并不是直接侵权人。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后,对于原告认为存在名誉损害的帖子及时进行了删除,也不存在在收到诉状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损害原告名誉权的网帖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被告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在今后的服务中应加强审查,防止并杜绝有损他人名誉的网帖出现的平台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财权
二〇一二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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