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某医院为与被告占某、薛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6-1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215号
【案例摘要】

原告某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律师。

被告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某医院为与被告占某、薛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霄雷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陆高杰,被告占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医院诉称,两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薛某系原告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药剂科同事朱某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朱某,两被告合谋,冒用朱某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以zlyyzhubin(肿瘤医院拼音的首字母加朱某的拼音全拼)的户名,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贴,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恶意捏造事实,虚构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使原告作为专科医院的名誉遭受重大损害。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占某、薛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已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并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薛某系原告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药剂科同事朱某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朱某,两被告合谋,冒用朱某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以zlyyzhubin(肿瘤医院拼音的首字母加朱某的拼音全拼)的户名,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贴,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虚构了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原告就此在内部自查,朱某否认发表过上述文章,故原告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公安机关接报后,查实该篇文章系两被告发布,对两被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两被告为此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并在网上确认原网贴内容与事实不符,就事实进行了澄清,向原告致歉。对此原告未予接受。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涉案网贴下载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调取的两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审理中,原告表示两被告2012年4月28日道歉信内容不深刻,其不接受该道歉信。

本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冒用他人名义在网上肆意发表内容不实的网贴,且其网贴标题醒目,表明意思明确,普通网民观阅后,以其认知水平,必然得出原告克扣病人药品,确实存在黑幕的读后感。同时,涉案网贴经网络传播,已扩大了传播面。本案诉讼至今,两被告对上述网贴内容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案所涉损害事实确实存在,应得到确认。由于原告作为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其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涉案网贴内容的传播,使广大公众对原告乃至医疗行业的信赖度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原告的信誉受到侵害。因此,两被告的涉案网贴内容,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已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原告该项请求,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占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某医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占某、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军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