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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占某、薛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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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1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216号
【案例摘要】

原告朱某,男,***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某,男,***出生,汉族,住***。

被告薛某,女,***出生,汉族,住***。

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占某、薛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霄雷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陆某,被告占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两被告系恋人关系。原告与被告薛某同系某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原告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原告,两被告合谋,冒用原告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以zlyyzhubin(肿瘤医院拼音的首字母加朱某的拼音全拼)的户名,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贴,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恶意捏造事实,虚构肿瘤医院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其真实意图在于使他人确信上述文章系原告所写。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肿瘤医院领导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原告反省。医院同事也对原告多加指责。原告为此承担了巨大精神压力。原告为证明自己清白,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系两被告冒用原告身份,在天涯网站发布上述不实文章。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占某、薛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已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并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金额过高。同时请求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恋人关系。原告与被告薛某同系某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被告薛某与原告在工作中时有矛盾发生。为报复原告,两被告合谋,冒用原告身份,于2011年12月底起,以zlyyzhubin(肿瘤医院拼音的首字母加朱某的拼音全拼)的户名,在天涯等网站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揭肿瘤医院黑幕:克扣病人药品月捞40万”的网贴,在该篇文章中,两被告捏造事实,虚构肿瘤医院克扣病人药品的事实。该文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多方关注。肿瘤医院就此在内部自查,院方多次找原告谈话,原告否认发表过上述文章。为查明真实情况,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查实该篇文章系两被告发布,对两被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两被告为此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道歉信,并在网上确认原网贴内容与事实不符,就事实进行了澄清,向原告致歉。对此原告未予接受。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涉案网贴下载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调取的两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名誉权。两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在网上肆意发表内容不实的网贴,且其网贴标题醒目,表明意思明确,又在文章内使用了大量专业术语,该文经网络传播,使肿瘤医院内部及其他熟识原告的公众均被误导,认为系争文章为原告所写。为此原告多次被医院领导谈话,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公众对原告的道德修养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因此,两被告的涉案作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已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两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原告该项请求,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由本院依法酌情判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占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定;

二、被告占某、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占某、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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