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晏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6-1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30号
【案例摘要】

原告晏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晏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佳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某诉称:原告系本市斜土路x弄x号502室业主,原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原系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12月31日,被告在撤离小区前在小区家家户户邮箱中塞入诬告信《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称原告以“打官司为乐趣”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习惯”行为等,被告该行为系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人身攻击和诽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发放了《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内容也确是被告所写,但并非家家户户都发,仅发送居委会、业委会、街道物业等管理人员及随机塞在部分小区业主的信箱里,该信件书上写的内容属实,以“打官司为乐趣”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习惯”行为符合对原告的评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斜土路x弄x号502室业主,被告原系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12月31日,被告在撤离小区前在小区家家户户邮箱中塞入诬告信《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其中对原告的评价有“怂恿鼓动无理取闹”、“以打官司为乐趣”、“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习惯”等评价。

另查: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曾处理过原、被告之间多起纠纷,其中(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1273号案件亦系原告起诉被告的名誉权案件,该案经过一、二审后已生效。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民事判决书、公告及情况说明、告全体业主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本有矛盾,在处理矛盾时,应心平气和妥善解决问题。被告在发放《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时使用的“怂恿、以打官司为乐趣、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和习惯”等文字,明显带有贬低原告人格的含义,该《无辜物业告某公寓全体无辜业主书》的发放有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使原告的名誉遭受到了损害,而在原、被告间原本已发生过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下,被告在本案中的系争行为更属不当,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不当影响,恢复名誉。考虑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应能弥补原告所受名誉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晏某名誉;

二、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内容由本院审定)向原告晏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原告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佳宁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继华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