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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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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案例摘要】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室。

法定代表人朱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x,员工。

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平江区人民路x。

法定代表人徐x,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员工。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成栋独任审理,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x、被告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签订《联销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经营场所及服务,原告提供商品及销售,双方实行联销。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但从2011年5月起,被告开始拖延付款。至2011年10月,被告共计欠款人民币(下同)69,291.07元。另,原告向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万元也未退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联营款69,291.07元;2、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万元;3、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0,198.57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为4000元)。

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款69,29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

二、被告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成栋
二〇一二年 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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