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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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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1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374号
【案例摘要】

原告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茸北分区茸梅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系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二路x室。

法定代表人樊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系员工。

原告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阳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47,062.56元,被告并制定了相关的还款计划。然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7,062.56元及该款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审理中,原告放弃了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047,062.56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6元,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负担7,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二年 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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