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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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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昌民初字第3436号
【案例摘要】

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庚喜,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来顺。

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刚。

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学网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文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平、皮来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学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文出版社诉称:2008年3月19日,商学网公司与我公司洽谈合作出版事宜,我公司同意与其合作并要求其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手续进行审查。后双方分别签订《出版协议书》,就《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DVD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其中《协议书》第三条和《版权证明及授权书》中明确约定:“凡由此引起的境内外版权、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方面及附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承担”。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出具(2009)一中民初字第9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涉案DVD未取得权利人的有效授权,商学网公司、我公司及案外人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构成侵权并须共同赔偿权利人黄铁鹰、梁钧平侵权损失408626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后该案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出具(2010)高民终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1年7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以(2011)一中执字第588号文书从我公司账户上划扣全部执行款共计423588元。我公司认为,基于《出版协议书》及《版权证明及授权书》中的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商学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3101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科文出版社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北京市一中院执行划拨的科文出版社银行存款423588元以及科文出版社所交纳的二审诉讼费7429元。

被告商学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9日,商学网公司(甲方)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乙方)签订三份《出版协议书》,就出版《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DVD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包括:甲乙双方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DVD形式出版上述三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期限为5年;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三件作品的著作权,保证作品的内容符合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要求;甲方保证上述三件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发现上述作品有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等。同时商学网公司另向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具三份《版权证明及授权书》,称《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版权均属商学网公司所有,现授权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DVD,凡由此引起的境内外版权、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等方面及附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商学网公司承担。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载明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于2010年8月30日经该局核准,名称变更为科文出版社公司名称。

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出具(2009)一中民初字第95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中民初字第9510号案件被告商学网公司制作出品、被告中新联公司复制以及被告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DVD的行为侵犯了该案原告黄铁鹰、梁钧平的著作权,判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黄铁鹰、梁钧平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人民币408626元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

2010年11月20日,科文出版社向北京市一中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429元。

2011年3月16日,北京市高院出具(2010)高民终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一中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951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判定由该案上诉人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以及科文出版社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29元。

2011年5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出具(2011)一中执字第58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学网公司、中新联公司和科文出版社银行存款4086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和申请执行费6162元。

2011年7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开具《特种转账凭证》,载明科文出版社公司账户因法院扣划,向北京市一中院账户转账人民币423588元。

上述事实,有《出版协议书》、《版权证明及授权书》、《名称变更通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院判决书、法院案件卷宗材料、《特种转账凭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科文出版社与商学网公司签订的《出版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学网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及授权书》,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出版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和《版权证明及授权书》出具的内容,可知商学网公司声称其为作品《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一)》、《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华润篇(二)》和《北大经典实战案例之万科篇》的著作权人,并承诺对上述作品因著作权侵权给科文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确认商学网公司负有赔偿科文出版社因上述作品著作权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同义务,商学网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该义务。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北京市一中院共冻结、划拨了科文出版社银行存款423588元,包括侵权赔偿费408626元、一审诉讼费88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6162元。此外,科文出版社交纳了二审诉讼费7429元。科文出版社认为上述费用均为其因涉案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商学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3101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费系科文出版社未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科文出版社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的经济支出,故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科文出版社诉请的其他经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四十二万四千八百五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六十五元,由原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一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郭勇
代理审判员: 高笛
二○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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