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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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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9-2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案例摘要】

6月27日上午,永新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周连妧诉被告周金妧、颜桂忆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金妧的诉讼请求。

  周金妧和周连妧系同胞姐妹,分别出生于1924年和1934年。周连妧认为其父母在座落在禾川镇幸福街的一处房屋,因历史原因在落实政策县房产公司归还之后,该房屋由被告周金妧和其共有,但该房屋被周金妧的三儿子夫妻通过伪造证据欺骗房产部门登记在夫妻俩名下,直到2008年5月8日被告准备改建房屋时,周连妧才知情。周连妧认为周金妧的擅自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继承权,系虚假登记行为,于5月14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登记无效并赔偿损失5万元。

  经庭审查明,讼争的永新县禾川镇幸福街第27号房屋座落在永新县禾川镇幸福街,该房屋系周翠开、刘晚俚夫妇的祖业房。周翠开夫妇生有五女,长女周金妧,次女周银莲、三女周连妧、四女周新妧、小女周菊媛,并收养了一子周国生。周翠开于1945年去世,1955年,讼争房屋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登记在周国生名下。此后,该房屋由永新县房产公司代管。周国生于1959年病故,未婚。1982年落实政策,该房由周金妧的儿媳颜桂忆夫妇居住。1990年7月14日颜桂忆丈夫向永新县房产公司申请私房所有权登记。房产公司经核实,讼争房屋已由永新县人民政府于大学生门户网1990年8月15日向颜桂忆丈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2月永新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被告颜桂忆丈夫已取得讼争房屋的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其依法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认为被告伪造证据,欺骗房产部门进行虚假登记,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房屋登记发证系房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非民法调整范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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